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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勞保條例第72條,為保障勞工所訂之。

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,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,按自僱用之日起,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,處四倍罰鍰。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,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。
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,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,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,處二倍罰鍰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。
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,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,自事實發生之日起,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,處四倍罰鍰,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。勞工因此所受損失,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。
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,拒不出示者,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。
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,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,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,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,不再裁處或執行。

 

失業給付為請領資格如下:

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,得請領失業給付:

  1. 非自願離職。
  2.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。
  3.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  4.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
 

給付標準及期限
 
 
一、

給付標準:
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發給,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。
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,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,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,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%加給給付,最多計至20%。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,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。

二、 給付期限:
  1.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發給9個月。
  2.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,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,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,必要時得再延長之,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。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。
  3.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、請領對象、請領條件、實施期間、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  4.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,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。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,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。
  5.

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,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。

  6.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  7.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,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。
    (1)

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,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,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。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,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,本保險(就業保險)年資重行起算,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,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,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,合先敘明。

    (2)

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,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,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,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。

三、

給付金額之扣除: 
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,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,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,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% 部分,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。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,不予扣除。

 

勞工保險局並未對企業(資方)做強制要求每月投保金額必須符合實際月領薪資,給企業有了自行判斷投保級距的自由。

然而,該自由是資方自由心證,深深貶低勞方的權益。

 

以下範例:

一名員工月薪$26000,公司替其投保金額為最低20100的級距,勞工不知情。

某日,該員工突然遭到資遣,隔日要求離職,雖資遣費都有依照勞工局標準核發,也有取得非志(自)願離職單 ; 但帶著著非志(自)願離職單前往就業服務處申請失業給付。

在就業服務處辦理失業給付的同時,就業服務員介紹申請失業給付流程,以及查詢投保級距並告知爾後申請之給付金額為多少。

該名員工在申請前已上過勞保局網站看過給付金額,稍微計算自己每月薪資為$26000投保級距需投保26400才算合理,猜測大概是可申請給付 $26400*60%=$15840。

但就服員調勞保投保資料顯示,能申請的金額初估只有$12000,與該員工計算之金額有落差。

 

該員工前往勞保局申請過去一年的投保紀錄來看,才發現公司根本只為自己投保最低投保級距,向勞工保險局反應無效,勞保局表示勞保投保不能追朔,必須勞工向資方自行求償。

 

 

由此範例可看出台灣就業環境沉淪腐敗至此,勞保局不要求企業投保至該標準級距也不幫勞工爭取其損失之權益,反正勞保局有人繳錢就可以了。

高薪低報導致就業給付減少_必須勞工自行向資方求償。

低薪高報造成失業給付溢發_勞資雙方皆涉嫌詐欺...WTF ???

總而言之,勞保局損失就是國家損失,你涉嫌欺騙國家的錢 ; 勞工少領是自己活該,剛好而已。

 

好勒,繼續討論月薪$26000的員工後續。

自行求償就只好自己做功課,該員工過去有經驗,所以有留下大部份的薪資條(封面有公司名稱),薪資條內也有每月薪資及勞健保費。

加上勞保局申請的過去一年資料,已經足以證明勞保低報。求償部分,請領的失業給付的轉帳記錄以及勞保局所寄來的過去平均投保金額。

算出的失業給付差額還有每月資方該向勞工退休戶繳納的差額,一併求償。

為了勞資調解內容有所退路,還要計算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差額。(解釋如下)

何謂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」?
 
 

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鼓勵被保險人提早就業,對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,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,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,所發給之給付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50%,一次發給。

高薪低報也會影響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領取金額,所以在勞資調解會上這步算後路。

 

 

此員工手裡有三張牌,依序由小岀到大。

1. 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。

2. 勞保局檢舉該公司高薪低報(具名)。

3. 向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刑事詐欺得利罪之告訴並夾帶民事求償。

 

勞資調解會開始時,中間一名勞資調解人員為公派,立場為中間人。

該員工為勞方,首先闡述自己受損之權益且提出資料佐證並提出求償總額度,待資方辯駁。

資方無力反駁,朝勞工的實際損失方向減少賠償金額,指出勞工並未領完所有的失業給付,或許中途找到工作即沒有失業給付請領問題,其實際損失未達求償總金額,並不合理。

勞方表示即使找到工作,滿三個月後也能夠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,其金額為所剩未請領之月份總額的二分之一,一次請領,此為未實現之損失,時間與差額成正比。

由公派中間人來判斷並調解。

勞方接著表達出自己尚未向勞保局檢舉,資方不會受到裁罰,此已讓資方減少損失 ; 倘若資方拒絕求償總金額,勞方將會提出檢舉。若資方還是不以總差額和解,只好選擇調解失敗一途由民事法庭來判決,順帶一提會提出刑事訴訟詐欺得利罪。

隨後,資方同意以總差額(失業給付總差額+勞工退休帳戶提繳6%)和解。

 

人或許都有心理利己主義(Psychological Egoism),替別人想總是很難,但當自己遇到的時候,才覺得...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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